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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汽车是指长期占用公共空间且无人使用和维护的汽车,不仅侵占公共资源,影响市容市貌,还存在较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为有效解决废弃汽车带来的安全和环境隐患,从4月份起至年底,南宁交警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
此次整治行动按照全面排查、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实施分类处置三个阶段依次依序开展工作。其中,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进行处置;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进行处置。对路内停车泊位的废弃汽车,由停车主管部门、停车管理单位进行处置。对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处置。
公安交管部门将全面排查、规范认定废弃汽车,“一车一档”建立档案,全面掌握存量底数。采取电话、上门走访等方式逐车通知车辆所有人,告知责任义务、自行处理期限和法律后果,引导自行清理废弃汽车。
车辆所有人拒绝自行处理的,依法分类采取扣留、移交、拖移、强制报废等措施,并及时履行停放告知、招领公告、注销登记等程序。车辆未达到报废标准的,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并责令立即驶离,拒不驶离的,依法拖移并及时告知停放地点。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责令自行对车辆进行报废处理并办理注销登记,拒不报废且有证据证明车辆在达到报废标准后上道路行驶的,依法查处相关交通违法行为,对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无法确认车辆所有人、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或没有证据证明车辆在达到报废标准后上道路行驶的,应及时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停车场,并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置。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扣留并做好登记,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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